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咨询我们

    注册公司受理中心 总部

     

    电话:400-018-0990

    联系人:徐经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202室(9号线商城路站)

    注册公司受理中心 分部

     

    电话:400-018-0990

    联系人:徐经理

    地址: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

    代理记账 商标注册 企业变更等

     

    电话:400-018-0990

    联系人:徐经理

    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闵行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后这些事情别忘做 不然工商税务有找
来源: web    日期: 2019-06-25    文字大小:      

  昨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者10%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抄报税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税务会通知要求企业(Enterprise)作废发票重开,对企业巡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如此吗?小编为您梳理一下政策。

  此次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税率调整网站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

  实际业务操作(operate)中,如何处理(processing)5月1日前后开票衔(xián)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Condition)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Sales)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

  举例说明。A企业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Sales)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Enterprise)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量(Mass)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processing)。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昨日,小编在网上看到一则《通知》,称“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者10%增值税发票。如果一定要开具17%或11%发票,将抄报税比对异常,无法正常申报。税务会通知要求企业作废发票重开,对企业检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真是如此吗?小编为您梳理一下政策。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是,自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合肥公司注册注册意义:公司作为市场和社会中的一个力量,通过与外界的合作,反复的磨合,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市场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这里的“5月1日”怎么理解呢?“5月1日”指的是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processing)5月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Condition)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Sales)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合肥注册公司注册意义: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如:有些招投标项目,会限定参加成员只能是公司等机构;在跟合作伙伴签合同时,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

  举例说明。A企业2月向B企业销售(Sales)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Sales)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还是举例来说明。A企业在4月18日向B企业销售(Sales)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5月3日,B企业提出,该批货物质(material)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A企业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A企业仍按照17%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变换情景,还是以上面这个例子进行说明。5月3日,B企业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不是货物质量问题),B企业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如B企业还未将此发票认证,则A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按照17%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B企业已经将此发票认证,则B企业填报红字发票信息表收到信息表编号后,再由A企业按照17%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月1日后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肥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


上一篇:公司注册后要刻那些公章?个有什么作用?应该如何保管?
下一篇:刚注册公司如何选择注册地址?

专注注册闵行公司,闵行注册代理等,提供公司注册流程、许可证办理、公司注册费用等咨询。

上海协富实业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咨询热线:400-018-0990 

杨浦分部: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1号楼8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