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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 web    日期: 2019-06-25    文字大小:      

  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消极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合作企业以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为重点,但不限于这两类企业。

  (二)消极条件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二)消极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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